《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予以差别化规范,质权人无需与质押人协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文义解释,只有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才能不经法院而直接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否则,抵押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文义解释,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是质权人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同时,质权人并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
扩展资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4条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问题进行了解答。
该条文明确规定“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观点已经得到了部分实务部门的认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可以协商以质物出价,为什么银行不能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追答你们都协商了还叫拍卖么 ,就非公开了呀。
至少说明是哪个法吧
追答物权法、担保法都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