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19
1、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工作,且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个回答 2011-09-22
仍应支付病假工资。支付生活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3个回答 2011-09-22
如果是医院建议应休病假,企业是应该支付你的基本工资的,如是你本人的意思,企业可以拒付或只给你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4个回答 2011-09-22
企业可以发放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