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公司调整岗位仍不能工作,继续申请病假。

1.单位可以不准病假吗?如果仍不上班算旷工可以吗?
2.如果按员工医疗期满同时不能胜任公司调整岗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还需要按工作年限给补偿金吗?
以上两个问题,请专家解答。
不是“胜任”,是不能从事调整岗位

员工医疗期满,公司调整岗位仍不能工作,继续申请病假,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仍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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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得看具体情况,医疗期满单位调岗,就跟你没病的时候调岗一样,不合理的可以拒绝,比方说让女文员去搬砖头;只要是合理的调岗,都应该接受。由于个人原因,单位完全可以不准假,不准假不出勤,就是旷工。

    第二条就是个特殊情况,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追问

第一条回答的很精彩,三克油。
第二条协商解除可能也有无奈,就怕有人故意泡病假。
期望能再看看其他人有没有高见。
总之,很专业 三克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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