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有十二个月我身体好转不继续请病假了公司不给我考勤可以算旷工

吗?

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恢复工作,如果不能胜任工作,且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使用违法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注意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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